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三讀 新設開發案都要用再生水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都要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再生水可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預期本次修法後,更能穩定產業及民生用水。新設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 每三年檢討經歷百年大旱衝擊,政府加強推動再生水等多元水源,經濟部水利署今年初預告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刪除「位在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才要使用再生水的條件,意即不論位在任何地區,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都要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大幅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該草案經行政院3月通過後,立院經濟委員會於本月20日審查,委員會決議新增檢討機制,針對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使用比率,或是對於「一定規模」定義等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且每三年檢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