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稅與資源稅、收入與幸福
范.梭伊斯特(Van Soest)和狄.維特(De Wit)於一九九一年發表的著作中,對永續稅捐系統的潛在性做了初步研究,從財政的觀點考慮環境稅的可行標準。他們認為環境稅的基礎應為:初期的研討認為,本方案所考慮的許多物質,其流量都符合上述標準。例如燃料、(飲用)水、土地、地表礦物、無機肥和(某些種類的)廢物,都適合抽取生態稅。而重金屬卻比較不合,因為它們進人某一國家的途徑很分散,以致不適合抽稅。不過,以全歐或各國為單位而對金屬做管制仍屬可行而且應當,例如可藉由各該物質的存放系統來管制。然而,在稅制的設計上必須小心,以便確保有助於減少物質流量,促使轉向合乎環保的生產過程,尋求合乎環保的代用品,並能提供稅收。圖3顯示一個國家越是富裕(橫軸)則其人民的收入水平與幸福感之間的關係越小(縱軸)。文浩芬(Veenhoven)做了如下的結論:「一個國家越是繁榮,其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幸福或快樂之)差距就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