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學生復課暨寄讀他校作業要點
為協助921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學生復課暨寄讀他校作業要點
為協助921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作業規範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執行921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依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辦理原住民聚落重建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
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特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原地個別拆除重建之下列建築物:農舍、原住民住宅、一般單棟級連棟住宅(含店鋪住宅)、原有2個以上個別建築基地合併規劃共同申請建築之住宅。

災後縣市鄉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依行政院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 災區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推動災後社區重建,應分別設重建推動委員會。各受災社區得視需要設重建推動委員會。

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8年11月9日第8次會議核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災後社區重建計畫之擬訂,依本規範辦理。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
本工作綱領主要內涵除揭櫫重建目標及基本原則外,並訂定重建的架構、確定各重建計畫範圍、編制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各部會的分工、計畫審議核定的程序及配合措施等,以建立共識,俾利重建計畫之研擬與推動。

九二一震災後簡化區域計畫程序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適用區域為總統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剩餘臨時住宅配住實施要點
為有效運用安置921受災戶之剩餘臨時住宅,及適時發揮社會救助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為迅速確定須辦理整體更新之地區,以利災損房屋早日重建,應依此規定辦理整體更新地區之劃設。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震災戶臨時屋組合區住屋管理要點
為安置地震受災戶居住生活,確保臨時住屋品質及安全,並於居住期間達到自制自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