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施行細則修正 強化民眾參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共修正23條及新增2個附表。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說明,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明訂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表列明定環評審查及監督分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第一階段環評扮演角色,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環評書件,應先釐清非屬環保署所主管的環保法規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的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修法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方式為審查、表列及自願三種方式,」綜計處說,過去只有經環評委員審查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時,才能進第二階段環評程序,現在開發單位在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前,也可以書面自提進二階環評。環保署綜計處科長俞振海說明,新法上路後,環評管轄權從中央移轉給地方的有觀光旅館(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區的遊樂區除外)、衛福部所屬醫院、大學等,從地方移轉給中央的有漁港、遊艇港、國營事業的工廠與纜車開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