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填地亂象 環署將要求清運車輛全程追蹤
過去常有不肖業者將廢棄物充作粒料隨意埋棄,甚至填埋在農地、魚塭等地污染環境。環保署22日預告修正《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將爐碴粒料等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產物,定義為「特定中間產物」,認定上仍屬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一樣要裝設定位系統,且必須一路追蹤流向到最終使用地點。回填材料等粒料 稱「特定中間產物」 須全程追蹤位置環保署22日發布預告修正《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再利用機構之產物,依用途分為可直接使用的「再利用產品」,或作為原料需經加工再製機構產製後,才能提供最終使用的「特定中間產物」。其中,「特定中間產物」仍屬事業廢棄物,同樣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因此不論再製前後的運送車輛,都必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一路追到最終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