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廢立法組織架構不明 責任歸屬難追究
日前由民進黨立委提案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已完成一讀,細讀法條,卻有見樹不見林之憾,對於各部門的責任歸屬無清楚界定。作者認為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架構、及責任歸屬需要進一步釐清。圖片來源:輻射警告標誌。圖片來源:pixabay。CC0我建議應朝向制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組織架構來設計,說明各單位如專責機構、管制單位、評審委員會該如何成立及職責所在,實不需要在地下實驗室或罰則等細節中著墨,那應責成相關單位另定施行細則。以美國為例,1982年國會通過核廢料政策法案(Nuclear Waste Policy Act),責成環保署制訂人員及環境輻射防護標準,核能管制委員會制訂申請執照的法規,指定能源部負責選場址,並進行場址調查、申請執照等工作。所以能源部是專責機構,由其委託國家實驗室及工程公司進行各項工作,最後亦由其向核能管制委員會申請執照。立院此案將環保署列為中央主管機關,在草案總說明處載明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