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解析法規困境——餵食遊蕩犬可以開罰嗎?浪浪造成生命財產損害能否獲國賠?
餵食遊蕩犬導致犬隻聚集,甚至吸引新族群、新的遺棄個案進入,加劇人犬衝突與生態干擾。有保育團體倡議禁餵遊蕩動物、餵食者須負飼主責任,亦有立委先後於《動保法》修法提案。然而,在修法完成以前,我們仍須面對問題——現行法規是否已有類似規範?如遊蕩犬貓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害,能獲國賠嗎?《環境資訊中心》專訪具備生態背景的律師郭子信,分析法律規範的困境,以及立委提案能否發揮作用。郭子信︰餵食行為會製造外部成本 全民承擔郭子信向《環境資訊中心》稱,目前規範飼主責任的法源主要為《民法》第190條[1],也有部分法院見解會認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2]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3]保護他人之法律。這兩條法律在適用上,面對著共同困境——法律將動物視為個人財產,必須有明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才能被認定為飼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