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更釋憲出爐:整修發動程序,無助決定爭議
都更條例申請釋憲案出爐,其中針對第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做出違憲解釋,並且要求一年修法,否則失效的落日條款。其中違憲的條例,釋憲會議要求下列修正:一、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同意比率太低。 三、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這些解釋違憲的條文,將會讓未來都更進行,必須組織公正的審議會,以及發動都更的比例必需高於1/10,並且都更資訊必需確實送達,並在過程中舉行聽證。但是針對同意比例與強制拆遷的核心問題,釋憲會議解釋: 一、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 二、強制拆遷之規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換句話說,並未解釋條文違憲,只是建議隨時檢討修正,以及不受理釋憲。整個釋憲案,只能說讓人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