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礦產資源法》修訂首次納入修復生態,但被指仍有缺口
隨著中國礦業企業擴大海外業務,《礦產資源法》最新的修訂可能會產生全球性影響。《礦產資源法》是中國礦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石。自1986年頒布以來,該法曾在1996年和2009年經歷過兩次修訂。時隔15年,中國第三次修訂《礦產資源法》,並在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礦區生態修復》一章。草案中要求採礦企業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對生態系統的破壞,對因其開採活動導致生態破壞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這是中國首次在法律層面要求採礦權人在採礦開始之前制定生態修復方案。筆者認為新增《礦區生態修復》專章,標誌著中國在礦產資源開發保護和解決採礦相關環境問題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草案中關於生態修復的要求有助於確保盡早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查明潛在影響並採取緩解措施,從而防止不可逆轉的生態系統損害。儘管如此,草案仍存在一些不足。筆者認為,通過明確要求整個礦產供應鏈開展盡職調查, 增加社區參與和意見徵詢方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