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一)
因為六輕4.7期的開發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雖然作成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但所附條件,台塑集團無法接受,適逢經濟極度不景氣,再度引發環評是投資障礙的爭議。雖然後來台塑提出訴願,行政院也非常配合地撤銷該項台塑無法接受的條件,但風波並未因此落幕,不僅產業界順勢要求廢除環評的否決權,環保署沈世宏署長更趁機大力鼓吹修法把環評燙手山芋推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上述情形,可以分二個面向觀察:(一)是台塑集團儼然超級產業怪獸,而六輕離島工業區則像中華民國政府割讓給台塑的租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只能任台塑集團予取予求,毫無管制能力;(二)是因為台塑集團的開發個案不如其意,而引發的修改環評制度的訴求,其正當性,究竟夠不夠?環評制度的本土化過程我國環評制度取經自美國,但美國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評估的對象是「(聯邦)政府的決策行為」,亦即針對某一開發行為之申請,評估政府給予核准之決定,將對環境產生如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