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農再條例違憲 侵害人民財產權
去年底立法院一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今早進行公聽會。昨(25日)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台北市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專業法律人組織召開記者會指出,農再條例涉及人民財產權應以法律規定,但其將近1/4的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將可能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蔡志揚表示,根據大法官第409號解釋,人民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如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應由法律予以規範,但農再條例充滿太多空白授權,僅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已有違憲之虞。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李崇僖也指出,農再條例已違反民主精神與人權保障,徵收土地程序過於便宜行事,恐利於地方勢力行圈地之實,對民眾財產造成嚴重侵害。草案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