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法子法再修正 新增海淡廠、鍋爐多項標準
為了降低廢污水的環境衝擊,環保署近日接連預告水污法相關子法的修正草案。包括了將要求事業必須在污染發生、應變前,建立相關應變措施,以幫助污染發生時能儘速處理、清除與監控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與將海水淡化廠、鍋爐與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納入的「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放流水標準」。前者為因應新興化學物質種類繁多、事業廢(污)水特性也日趨複雜,且災害事故情況複雜多變的狀況,要求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毒化災安排事前預防應變措施。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由於過去發生事故時,業者常無法立即處理應變產生的廢(污)水或污染物,也無法即時監控水體污染範圍,因此,這次的草案主要為了強化事前預防應變措施及污染發生時應採行的應變措施。草案提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事前預防的應變措施,包含應備置應變器材、簽訂委託處理緊急應變所產生廢(污)水或污染物、 提供應變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