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子法又修一波 環署預告:礦權展限要環評
環保署2日宣布,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尤其在環評範圍認定標準中,明訂礦權展限應實施環評,而一定規模以下的再生能源、配合循環經濟的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則可免做環評。「施行細則」也針對先前如金昌石礦案的環差辦理時效爭議,補救認定漏洞──環評法第16-1條規定「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但這個「三年」要從何時開始起算,原本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來將改由環保署認定,起算日也改由「通過環評」時來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