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區域計畫到國土計畫:光影互見的國土治理體制變革
2015年12月18日,《國土計畫法》在第八屆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的晚間10點12分三讀通過。自1993年行政院擬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以來,22年間國土法歷代版本因恐撼動龐大土地利益而飽受各方勢力杯葛,差點就要六進六出立法院,這條路走得不可謂不漫長。然而,即將在六年半內被《國土計畫法》所取代的《區域計畫法》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什麼樣的問題無法以修法解決,而需要另立《國土計畫法》?如今《國土計畫法》通過了,那些問題都已經不再成問題了嗎?圖一、國土計劃法公布、公告施行至全面取帶區域計畫法之期程。在開始探究這些問題以前,我們需要放在心上的是,「計畫法」和「計畫」並不是一回事;講得更精確一些,「計畫法」服務於「計畫」,提供「計畫行為」的規範指引與法源依據,產生讓「計畫內容」對現實發生作用的政策工具。我們手邊的《國土計畫法》因此一如許多國家空間計畫的母法,採取的是相對價值指引、框架式的立法。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