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法三讀 原住民保留地規定鬆綁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刪除現行5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限制,換句話說,原住民族取回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將不用設定地上權、耕作權或農育權滿5年後,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原條文的「山地保留地」用字,也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現行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民進黨立委陳瑩發表聲明,稱這天是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歷史的一刻,過去原住民取得原住民土地,卻必須遭受限制一定年限,才可以取得所有權,這是明顯帶有「民族歧視性、民族不平等」的規定。陳瑩指出,自台灣省政府時代,1966年到1986年期間,依照《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必須持繼耕作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