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初審:國家公園事務應邀居民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初審「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專家、學者、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會商審議。 現行條文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剝奪受計畫影響的當地居民參與審議的權利,有修法必要。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會商審議總人數三分之一,而規劃、選定與變更國家公園,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依據該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為避免在國家公園開發疑慮,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