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淪「擋箭牌」? 部會未來須把關
環保署研議全面翻修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未來經濟部、交通部等開發單位的主管機關,在轉送環評書件到環保署前,必須先擔起協助業者釐清法規爭議及程序的責任,以免業者虛耗多年才發現根本不可能開發。如環保署上

環評淪「擋箭牌」? 部會未來須把關
環保署研議全面翻修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未來經濟部、交通部等開發單位的主管機關,在轉送環評書件到環保署前,必須先擔起協助業者釐清法規爭議及程序的責任,以免業者虛耗多年才發現根本不可能開發。如環保署上

防地方球員兼裁判 立委提修環評法 環署說不
地方縣市政府身兼開發單位時,環評會議不時出現爭議與瑕疵,一再遭批「球員兼裁判」。在5日立院衛環委員會中,立委吳宜臻、劉建國分別對「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第3條、第16條之1條與第12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

風險評估汙染場址 環團質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日舉辦「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指引草案」公聽會,環保團體質疑健康風險評估能否真正反映汙染危害,反對草率制訂法案。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規定,當

水庫集水區開大門? 設砂石碎解廠、廢棄物洗選場、開農路免環評
繼農委會水保局擬修訂《水土保持法》,鬆綁83%水庫集水區、172萬多公頃地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允許開發進駐後;環保署也在8月1日預公告,修訂《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將水庫集水區分兩級管理,讓一定規模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一、前言本文嘗試耙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下稱促參案件)中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間共生關係之本質,並檢討其在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過程中,過去長期被忽略,但為求制度公正客觀,應加以正視的迴避問題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二)
台灣引進環評制度已將近20年,確實可以好好檢討其成效與缺失,而且檢討評估的因素與過程一定要包含以下2項:1是當初立法者的顧慮,現已消失或仍舊存在?2是透過慎密的公民參與所凝聚是否修改及所修改內容或方向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一)
上述情形,可以分二個面向觀察:(一)是台塑集團儼然超級產業怪獸,而六輕離島工業區則像中華民國政府割讓給台塑的租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只能任台塑集團予取予求,毫無管制能力;(二)是因為台塑集團的開發個案不

到底什麼是範疇界定會議?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曾在11年前,開始規劃西寶計畫並送環評,打算從馬太鞍溪越域引水,以及從萬里溪頭水隧道引水匯流後,發電洩放於萬里溪,引起馬太鞍溪光復鄉的民眾疑慮。當時,萬里溪地下廠址也

2011環境前瞻:行政體制不尊重環評 司法訴訟仍將持續
2010年中科三期遭判環評無效定讞,行政院卻主張「停工不停產」,引發喧然大波,不僅名列2010十大環境新聞與十大人權新聞,更凸顯當環評制度不再受到民眾信賴,司法真的能重伸正義嗎?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與新頭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吳育昇委員日前提出有關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修正草案,但這是一個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修法,似宜三思而行。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

解決環評爭議──節制總統、行政院長權力
對於環評我們是又愛又恨!我們愛,是因為依照環評法,環評可以評估的範疇包括了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同時又具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所以有機會阻擋搞破壞的開發案。我們

停工不停產 中科三期加速審查引眾怒
中科三期開發爭議並未因法院裁決假處分而暫停施工。在國科會定調「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者」下「停工不停產」,友達、旭能兩公司連夜趕工。環保署甚至表示,有責任加快本案環評速度,於12日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