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調明智利用、零損失 溼地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上午通過《溼地保育法》,明訂以「明智利用」和「零淨損失」概念,在溼地的定義、變更與廢止、保育利用計劃、開發迴避、生態補償、溼地基金與罰則等面向都有所規範。條文中參考國際規範,明確定義溼地為「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並對重要溼地賦予法律定位,「重要溼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但如果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法律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民眾在重要溼地內不得擅自收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取土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棲息環境等,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加重處罰最高達50萬元,且須接受4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而為了兼容溼地的農、漁、鹽業使用,則規範在「重要溼地」內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