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難漁民無濟於事 保育蝠魟關鍵在政府
前幾天在屏東定置漁場捕到的蝠魟,讓很多人很氣憤,說為何台灣沒有把牠列在保育類呢?這是華盛頓公約裡的物種等等......首先,也許應該先談談公約簽署是怎麼一回事—即使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大多數國家內,任何公約的簽署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這個過程稱為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或內國法化後沒有徹底執行,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例如:正因為聯合國保育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又稱波昂公約) 要求對鯊魚與海龜進行國內管制,日本並沒有簽署這項公約。而華盛頓公約,算是公約中稍微有約束力一點點的,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說到台灣的蝠魟,有幾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