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電的罪與非罪 「農地變建地」打什麼如意算盤?
農地與光電能不能共存?農委會「營農為主,種電為輔」的「農電共生」政策出爐後,爭議雖暫告一段落。但近日一連串小面積農地光電案例,避開農電共生,採取變更「農牧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下簡稱特目)的方式,不必遵守「光電建蔽率低於四成、產量須達七成」的「共生」規範,也無須維持農用。「為什麼要這麼做、有什麼算盤?」「絕不會只是租土地而已?」針對在苗栗活生生上演的土地變更案,石虎保育協會理事李璟泓指出多處疑點。他解釋,通霄一公頃農地大約200-300萬;光電業者卻以一公頃40萬元的租金租20年,相當於800萬,「早就可以把農地買下來了。」李璟泓打聽到業者向地主遊說的說法:「光電使用20年後,農地就可以變建地」,但這與他所知的法規並不相符。此外,苗栗人口外流、少子化嚴重,就算變成建地,真有商機嗎?再者,不少打著光電之名租地的都是土地仲介公司;有些山坡地的坡度與方向根本不適合光電。他頻頻說「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