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遊法,執政者的最愛
自八月底以來,一系列的抗議活動,也同時製造了《集會遊行法》下新的犧牲者。由1988年通過的《動員勘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到1991年,換了名字但換湯不換藥的《集會遊行法》,這20年來延續的是戒嚴時期一貫的高壓統治。《集遊法》一直以來爭議最大的部分包括了以下五點:許可制、集遊禁制區、警方裁量權、罰則、以及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其中最後一點,已遭十年前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宣告違憲,並即時失效。然而,其餘的項目,仍無時無刻地箝制著社會運動的發展。現行的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需在事前六天,載明詳細的集會遊行負責人、目的、時間、地點、預計人數、車輛等相關設備,向當地警局申請許可。然而警方除了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阻撓勸退外;並可以相當自由心證的理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而不予許可。此外,如果集會遊行在禁制區,諸如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等地點舉行,也將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