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

  • 澳洲法院要求日籍捕鯨者停止違法捕殺行動

    澳洲法院要求日籍捕鯨者停止違法捕殺行動

    國際人道協會於15日在澳洲聯邦法院贏得歷史性的勝利,此一環保團體表示此項決議可保護上百頭鯨魚免遭日本漁船的捕獵。澳洲聯邦法院宣判,一日籍捕鯨業者在澳洲捕鯨禁區捕殺鯨魚之舉動,已違反了澳洲的法律,並已要求其停止捕獵行動。 日籍捕鯨業者首度因而進入法律程序,此項裁決也確認了其捕獵行動為違法的行為。日本政府表示其正在進行國際捕鯨中止條款所允許的鯨魚研究,然而針對日本的輿論顯示,國內並未進行相關的研究。 澳洲法院聲明,日籍捕鯨者自2000年以來,已在南極海以外捕殺了3558頭小鬚鯨與13頭長鬚鯨。 法官艾爾索普(James Alsop)裁定,此一訴訟進行期間未曾出庭的日籍捕鯨業者,已違反了1999年環境保護及生物多樣性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 取締非法捕魚 131國家立法在港口管控

    取締非法捕魚 131國家立法在港口管控

    非法捕魚業者要注意了!全球131個國家9日達成法律上的協議,在魚貨卸貨、換船或再加工的港口,增設管控單位來取締非法、未通報、或違規的捕魚行為。最常見的非法捕撈行為包括:未經申請的捕撈、捕撈保育物種、使用非法的捕魚工具、或是超過配額量捕撈。此次決議於第27次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漁業委員會會議產生,由131個國家與歐盟執委會在羅馬共同參與協商了一個星期。在2007年及2008年,將舉辦另外的協商,確定協議的最後草案,送交2009年的漁業會議進行最後審核。提交的協議將以聯合國糧農組織現有的非官辦模式為本,建議「港口國」控管手段。港口國的控管工作包括,在准許船隻靠岸前,先檢查船隻的身分背景,以及在港口進行文件、貨物及設備的檢查。此控管方式還包括訓練巡檢員增加效率,以及改善國際間對IUU(非法、未通報、未受規範) 船隻的資訊共享,幫助權責單位驅逐再犯。 歐盟委員柏格(Joe Borg)指出:「

  • 台漁船偷捕魚 在堪察加被沒收

    台漁船偷捕魚 在堪察加被沒收

    堪察加彼得羅巴布羅夫斯克法院1月25日做出判決,將一艘在俄羅斯經濟特區偷捕魚時被截獲的台灣「葉里卡里斯季納」號拖網捕魚船沒收充公。堪察加地區間自然保護檢察院表示,這艘船連同船上的設備、通訊和救援設施都被一起沒收。船東台灣P.T.Karya Bitunog Seajati公司應繳納金額相當於非法捕撈物2倍價值的罰款。 2006年8月底,俄羅斯安全總局東北邊防局的邊防人員截獲了這艘為漂網捕魚而專門裝備的「葉里卡里斯季納號中型拖網捕魚船。該局調查發現,這艘船非法捕撈了約400噸鮭鱒魚,並將其賣到了幾個韓國港口。「葉里卡里斯季納」號拖網捕魚船被扣押後一直停泊在阿瓦恰灣港。但是1月8日,船在颶風中脫錨,隨後在卡扎科海角區域擱淺。截至到目前為止,這艘船仍未被拖出。該船沒有沉沒和燃料洩漏的危險,船員也沒有生命危險。

  • 俄羅斯國會一讀通過嚴懲偷捕及非法捕撈法案

    俄羅斯國會一讀通過嚴懲偷捕及非法捕撈法案

    俄羅斯國會5月26日一讀通過了關於更加嚴格懲罰偷捕及非法捕撈水產生物資源(其中包括海洋生物資源)行為的法律草案。草案規定,在俄羅斯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俄國大陸棚非法捕撈水產生物資源,不遵守關於船舶證件管理規定的行政罰款將提高1倍,對於打撈稀有及瀕臨滅絕的動植物行為罰款金額提高4~11倍,違反捕撈魚類及其它水產生物資源規定的行為罰款提高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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