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惡質立法將讓野生動物面臨浩劫
一向以來,原住民文化與動物保護之間的平衡,是大家企求的目標。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21條條款,就是專為原住民文化所訂定的條文。根據該條款表示:基於尊重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得以保留原住民的狩獵行為,且不受該法其他條款的限制。但是,立法委員孔文吉等22位委員進一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修正案,提交6月4日的經濟委員會審查該條第1項增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自用」;並修正該條第2項之核准機關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淪為備查的單位,意圖擴大原住民狩獵的權限,大開方便之門。 孔立委等人所提出的增修字眼。「在原住民族地區」不需要特意加入,原住民的狩獵行為,定在原住民原本所生活的區域,這樣也才符合保護其傳統文化的本意。然而,「自用」的部分,卻是一大問題,「自用」原意為維繫生存所必需,原住民為了生存而狩獵;根據孔立委等人所提出的「自用」,指出只要原住民為了生活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