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頓遠洋漁業 修法鎖定19項重大違規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1、2日審議漁業三法,經過昨(2日)一個上午討論,完成三案初審。其中「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13條,規範19項遠洋漁業重大違規事項,立法通過可依據第36條處以20~3000萬不等罰款,並得處以兩年以下收回其漁業證照,或甚至廢止。「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13條(經濟委員會通過版本,內容依據現場資料整理,定稿請依據立法院公布版本) 中華民國人不得有下列重大違規行為: 1、無漁業證照、無第6條第1項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期間,從事遠洋漁業。 2、未依第9條第1項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 3、未依第11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4、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 5、偽造、塗改或故意遮蔽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或國際識別編號之漁船標識。 6、從事漁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