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三讀通過 脫離廢棄物管理範疇
立法院院會於6月4日審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將脫離廢棄物管理的範疇,有別於末端管制的模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去年召開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事項,環保署自民國84年開始草擬法案,行政院並在90年9月完成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未能在今年年初完成三讀,而於昨(4)日通過審查。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規範的再生資源,是指失去原效用的物質,具回收再利用技術及經濟可行性。本法案的管理措施包括源頭管理及再利用兩部分,在源頭管制方面,要求指定事業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時,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質、規格或設計,並標示產品材質、分類回收標誌,以及限制指定產品的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及數目等等。對於原效用減失的物質,則採取管制及獎勵雙重措施,以促進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依據本法公告的再生資源,將脫離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現行的廢棄物管理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