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應讀者投書「報告總統:我把再生能源趕走了」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誤謬
有關報載環保署現正進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之修正草案,新增位於沿海地區(海岸線向陸500公尺範圍內)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係「增加行政干預機會...細看內容赫然發現,新的環保署認定標準把再生能源的管制比核電廠還多,這也是一個台灣奇蹟」等論述,環保署認為其內容有極大誤謬,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特提出說明。首先「認定標準」的修正是為了因應各類開發行為可能衍生環境衝擊,而依據其開發區位、規模訂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並隨社會環境變遷及各界意見而檢討修正,此次「認定標準」第9次修正,正是為回應各界意見而辦理,其中為了回應環保團體要求「加強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所以增訂沿海地區、國家重要濕地...等環境敏感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前列規定適用於所有開發行為,此於該修正草案各條中臚列甚明,非特別針對風力發電,該規定在歷次修法公聽會中並獲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