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錢無法消災: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的真相
台電於9月3日發布新聞稿宣稱:小規模用過核燃料境外再處理,台電已在招標文件規定,回收鈽與鈾不得運回台灣,投標廠商需出具該國政府同意文件 。再處理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產物 依國際公約可強制歸還生產國然而,依〈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第27條,放射性廢棄物輸入處理產生後的二次廢棄物及其他產物,可以歸還或強制歸還給生產國。我國雖非簽約國,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就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亦應符合國際公約。日後若處理國無法出售被列為廢棄物,強制歸還再處理後的鈽與鈾,仍得被迫接受。回收鈾缺乏經濟價值 許多國家暫停再處理政策依原能會網站資料,再處理之回收鈾,技術上雖可製成核燃料,但基於成本考量,大部分仍存於再處理廠,待未來經濟可行時再使用。而依原能會〈國外用過核子燃料委託再處理執行經驗〉 報告,曾採再處理政策的許多國家,如:比利時、德國、西班牙、瑞士、荷蘭、瑞典,後來紛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