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公園法修正方向之商榷:民眾參與vs人事保障
由於長期以來,國家公園與原住民之間有許多衝突,促成行政院與立法院進行國家公園法自民國61年公佈施行以來第一次的修正工程,除了行政院的版本外,立法委員與國家公園學會共提出六個不同的提案。針對現行國家公園法幾乎無民眾參與管理的規定,這些修正提案都要求提高民眾參與的程度。各個修正版本對於民眾參與(尤其是原住民的參與)制度之設計有三種不同的參與程度,依其程度高低為:原住民立委要求位於原住民傳統聚居與活動範圍的國家公園成立之該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中,當地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各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之任務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劃,此案的參與程度最高,這就是由在地原住民「共治」國家公園的新典範;其次,依據行政院的修正案,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應設置諮詢委員會,委員具當地地緣及身分者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諮詢委員會之任務為參與國家公園計畫之訂定、修正,以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