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於濕地經營管理之應用(三)
參、鰲鼓濕地特性與進行公益信託的可能性評估鰲鼓濕地使用環境公益信託方法,進行濕地的經營管理,可以引用英國的經驗,評估其是否達到取得為信託財產的標準。然而,進行濕地公益信託的管理,仍然需要有一個有意願,且有能力的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法人),接受委託管理,並能以永續經營的理念、以全民利益為經營利益為目標,以全國國民為受託財產受益人,才能克盡全功。截至目前,我國尚無任何法人與自然人依據信託法,以及民國九十二年由環保署訂定發布的「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提出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的申請,鰲鼓濕地的公益信託是否可以成為國內劃里程碑的第一件先驅案例,有待相關單位的注重,與全民的努力。後續之發展有待觀察。一、濕地的環境價值河川匯集中、上游,到下游的營養鹽、有機物,藉由輸送、搬運作用,最後沈積到海岸濕地,產生大量的食物累積,再經由濕地食物網中,物質與能量的傳遞,使得海岸濕地成為全球各類型生態體系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