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水污費開徵指日可待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已於91年4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的結論,修正通過賦予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特定地區核發排放許可的權責,以縮短審查程序,並因應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定之,尤其明定向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及增列家戶拒繳水污染防治費之罰則,修正後條文共七十五條。 環保署說,因應「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的結論,針對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工業區土地成立專責管理機構,統一政策規劃管理,並賦予相關證照核發的權責,以有效縮短興辦工業人設廠的時程,增列規定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機關辦理特定區域內事業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排放許可證的審查及展延。 環保署表示,原本預定於87年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因基於法律授權未明確而暫緩徵收,而在本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中,已具體明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