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陽能開發頻爆爭議 13名環評委員連署推「光電進環評」
大規模光電開發頻頻爆出爭議,昨(15)日環保署第437次環評大會,環評委員朱信提出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臨時動議,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設於特定區位的光電案場須實施環評審查,獲出席13位環委全數同意連署。環保署則表示,將在今年啟動「光電進環評」研商作業。規模超大卻不用環評 環委質疑標準不一我國再生能源佔比持續提高,不少光電開發案卻引起社會爭議。環保署目前僅規定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案場須環評,朱信表示,離岸風電及一定規模的陸域風電都必須實施環評審查,同屬綠能開發的光電卻僅限於重要濕地,有標準不一的疑慮。朱信更說,台灣已有占地230公頃、裝置容量達270MW的「巨大」光電案場完工,位於彰濱工業區,卻完全不用環評審查;相較之下,環保署認定標準中僅規範,達1或5公頃的開發案、或裝置容量10或20MW的電廠必須辦理環評,排除大規模光電案場,並不符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