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相三、核能廢料,遺害萬年
核電廠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分成高階與低階放射性廢棄物,前者是指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後者則涵蓋電廠運轉期間受污染的衣物、水處理殘渣、工具及廢棄的零組件、設備、樹脂、除役後反應爐體相關廢棄物。針對『用過核子燃料』,目前台電所規劃的處理方式有以下三階段:§ 第一階段為濕式貯存:用過核燃料剛自反應爐退出時,尚有殘餘的熱量及輻射線,因此必須存放在電廠內用過核燃料水池中一段時間,以進行必要之冷卻。§ 第二階段為乾式貯存:用過核燃料在上述水池中經多年冷卻以後,其殘餘熱及輻射線已大幅降低,因此可將其自水池中移出,於電廠內另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進行用過核燃料的乾式貯存。§ 第三階段為再處理或最終處置:在乾式貯存期間,可以將用過核燃料取出,進行再處理以回收鈾與鈽等可利用的物質;或建造最終處置場,永久處置用過核燃料,或永久處置經再處理所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使其與人現類生活圈永久隔離。然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