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種保護阿貓阿狗的法
一九九八年十月中旬,立法院通過了「動物保護法」。這在動保界是件大事,報上也或多或少有些報導。然而,就像「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時,台灣的野生動物是最後知道消息的動物,十月十三後動保法通過後,我們也不見街頭的流浪犬聚集在一起,大啃骨頭慶祝這個好消息。 祇是我當天晚上帶狗去散步時,臉上多了些笑意。狗後面跟著四隻流浪貓,在夜深人靜的小巷中竄走,不時停下,往人家釘的樹皮欄柵練練爪子,或是躺在柏油地仰著搔背,狗弓身窩大便時,幾隻貓便有趣地圍觀牠,還在這隻柯卡狗的下巴搓來搓去。幾隻都是我今年帶去結紮的母貓,不論中年的﹑年輕的,結紮後都皮色潤澤﹑活潑可愛,現在我也得仔細想想,依據動保法,我到底應該是牠們的「飼主」呢?或是萍水相逢的「朋友」?萬一牠們咬傷了鄰居養的大白兔,兩者必須負擔的法律責任是很不一樣的。 我們的動保法立法運動,正式說來,是從一九九三年二月開始的,那個月,行政院函示農委會著手研訂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