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憑什麼要相信政府
九萬多桶的核廢料儲存場租約到期,核廢料即使是要運走,也需要作業時間,所以希望能夠續約;如果現在答應續租並給予租金,不就代表我們因為錢而同意你們把核廢料放在這。「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賦予政府強制設置儲存場的法源,這樣的法最後就會拿來強制執行,讓永久核廢料場設在蘭嶼有法源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賦予政府責任要選定最終儲存場,而且作業時間要在五年內定案,這才是讓遷移蘭嶼核廢料有了明確且具法律效應的時間表。政府設立什麼蘭嶼「社區營造委員會」,根本是拿錢來收買地方、分化地方 ;「社區營造委員會」是為部落地方核廢遷走之後的發展,以及地方邁向部落自治之路的方向前進而成立的。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大概還是覺得很委屈;為什麼這麼難溝通,好的事都往壞的地方想?蘭嶼核廢料的事,以前沒法現在立法來處理,以前國民黨連碰都不敢碰,現在勇於提出解決的誠意與方案,反而反彈更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