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的主體及其組織邊界
溫室氣體排放的盤查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機制推行的前提,也因此如何認定盤查主體將影響盤查結果之正確性。從盤查結果正確性的利益歸屬(或危害迴避)來說,由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所有權人來承擔,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在經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的主體及其組織邊界
溫室氣體排放的盤查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機制推行的前提,也因此如何認定盤查主體將影響盤查結果之正確性。從盤查結果正確性的利益歸屬(或危害迴避)來說,由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所有權人來承擔,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在經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溫減法制與能源政策的競合
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乃國際間近年來的重要議題。然而,整體減排政策的推動,均係以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作為基礎。陳伯翰律師是台灣執業律師,具台大公法碩士學位,並為環保署溫室氣體認證之查驗人員。他分別著有相關文章,

中科三期案判決摘要

環評爭議案件的司法審查:邏輯審
首創環評制度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是一部藉「法定環評程序」實現「實體環境政策目標」的「程序法」,不是「實體法」。美國聯邦各級法院一再強調,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讓行政機關和社會大眾能夠透過環評

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是「事實審」
基於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公民訴訟」和「公民參與」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功能。中科三期案也因此提供了寶貴的機會,檢討我國公民參與第一階段環評的模式和司法審查相關爭議的標準,是否能「分別調整」以便

「政治靠邊站,邏輯擺中間」才是王道!
中科三期案中,由一位神崗鄉和五位后里鄉農民組成的原告團,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在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政府高層對外表達中科三期案應儘速通過的言論,影響政府機關代表投票的決定。原告的此一主張,使得中科三期

是公民參與,不是委員參與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作出判決的中科三期案,首次確認開發案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爭議的「司法審查標準」,立下我國環評史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環評法的「指標性判例」(landmark case)。

必須回應每一位環評審查委員的質疑和意見
中科三期案證明公民參與環評以發揮監督功能的重要,因為周晉澄委員不可能自己提起訴訟,當地居民若不堅持提告,中科三期計畫就可以在行政機關的違法濫權下,以國民的健康與安全為代價矇混過關。中科三期案的另一啟示

環保團體和當地居民提起環評訴訟的權利
環評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設計是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該制度設計源自於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提供公民參與的政府決策是「行政法規的制定」。美國行政程序法此一了不起的發明,我國在1999年制定行政

第一階段環評的公民參與機會
根據我國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制定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1條,我國在實施第一階段環評時,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完成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環保團體舉行會議,將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

為什麼提供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
美國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是全世界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權」的法律。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將之擴大適用在國家級的「環境保護政策」上,目的都是要監督和制衡「行政權」一權獨大的「現代政

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阿胡斯公約不只是環保公約,也是建立負責任、透明和回應人民需求之政府的公約,原因在於阿胡斯公約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世界上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之權利的法律,是制定於1946年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