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30 終結核電 人民作主、修公投法

廢核平台也以促進直接民權實現的公投法為目標,提出對於公投法修法必要的五大原則,簡述如下:

一、廢除「公審會」

由中選會負責任公投案程序要件的審查 ,且僅限於程序要件,不得為任何實質、必要性或適合性之判斷

二、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效力門檻

1. 以限於「防止濫用所必要」的最低度門檻為原則 2. 現行的3種門檻均遠超過防止濫用的必要性 3. 效力門檻,無論是投票率50% , 40%, 30%都只是妨礙公投的技術性障礙,而非防止濫用所必要的最低門檻

三、取消現行公投法第33條所訂的3年~8年失權效

失權效是世界罕有的規定,目的在限制直權民權,必須取消

四、強化聽證程序及資訊公開規定

1. 現行法的趕場聽證必須修改 2. 強制舉行「預備聽證」 3. 全國性公投:於各縣市舉辦;地方性公投:於各鄉、鎮、市、區舉辦 4. 強化民眾「聲請調查證據」、要求「資訊公開」的機制 5. 課予行政機關就民眾意見「逐項回覆」之義務

五、建立人權保障機制

公投案如有侵害人權之虞,自連署成案日起,得聲請大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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