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至11月中旬 禁捕開花母蟹

8至11月中旬 禁捕開花母蟹

為保育海洋資源,農委會漁業署28日表示,除4月起捕太小型蟳蟹將開罰,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撈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蟹,俗稱的開花母蟹。
漁業署長沙志一曾說,吃開花母蟹是不道德的,國際上先進國家早就禁止了。
漁業署說明,幼蟹沒有經濟價值,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的蟳蟹類得以成長,以確保資源永續,4月1日起,全年可採捕的5種蟳蟹所訂規格將上路,誤捕應立即放回海中。
漁業署強調,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的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違反以上規定,將依漁業法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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