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02日浙江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4月1日開始實行的《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對漁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損害,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新條例加強了漁業保護力度,如為防止工程和排汙的影響,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環評和排污口設置時,應書面徵求同級漁業部門意見。另規定漁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4月1日開始實行的《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對漁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損害,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新條例加強了漁業保護力度,如為防止工程和排汙的影響,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環評和排污口設置時,應書面徵求同級漁業部門意見。另規定漁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
4月1日開始實行的《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對漁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損害,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新條例加強了漁業保護力度,如為防止工程和排汙的影響,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環評和排污口設置時,應書面徵求同級漁業部門意見。另規定漁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