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洋公約上路 嚴格規範海拋

一項保護力道更強的新國際海洋法將在本月24日生效,針對海上廢棄物的傾倒(海拋作業)進行管理限制。根據預警原則,新法令亦明列了污染者須支付污染損害的規定。此外,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海洋法將海床上的廢棄物列管,如海上設施的廢棄使用及倒塌,都包括其中。
20060314-124127-ENS0603140301s.jpg
1996議定書規定,除核准名單中所列物質以外,其餘物質一律禁止傾倒於海洋中。
這項新的國際法規稱作倫敦公約之1996議定書。倫敦公約於1962年簽署,也被稱做《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1996議定書自墨西哥批准議定書之後30天起生效。墨西哥是第26個批准的國家,該國駐英國大使布雷墨爾在2月22日將批准文件遞交「國際海事組織」(IMO)倫敦總部。
美國同樣也是倫敦公約締約國之一,惟至今尚未批准1996議定書。其餘倫敦公約締約國當中,已批准1996議定書的國家有英國、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埃及、法國、德國、挪威、西班牙和南非等國。
1996議定書規定,除核准名單中所列物質以外,其餘物質一律禁止傾倒於海洋中;這正好與1972年的倫敦公約相反──1972年公約的規定是:除了明訂禁止傾倒的物質以外,其餘物質均不受管制。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米特羅普洛斯對墨西哥批准協約一事表示歡迎,強調預警原則將首次應用於海洋污染。
1996議定書將逐漸取代目前有84個締約國的1972倫敦公約。這表示在施行上兩份協約將有段共同施行的時間,不過隨著越來越多締約國的批准,往後的重心會逐漸轉移到1996議定書。
1996議定書更具限制性。該議定書聲明成員國「應禁止傾倒任何廢棄物或不在例外名單上的任何物質至海洋中。」
在議定書規範下,可以傾倒至海洋中的物質如下(除此之外均禁止海拋):
  • 疏浚物質
  • 污泥 
  • 漁業垃圾或漁業加工處理過程產生之物質
  • 船艦、作業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設施
  • 無生或無機的地質材料
  • 天然有機物質
  • 主要由鋼、鐵、水泥或其他類似無害物質所構成的大體積物件。前述所指「無害」僅考量其物理性衝擊。同時,允許海拋的條件僅限於該物件製造地須符合以下要件:如孤立社區的小島,因除了棄置於海上之外無法有其他可行的棄置管道。
其他資訊可參考倫敦公約網站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 1972年公約和1996議定書詳細內容可以在倫敦公約網站上下載: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Documents.htm#Texts_of_the_London_Convention。 而若發現海上違法傾倒廢棄物事件,可見以下網站得知舉報方式: 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Incident_reporting_forms.htm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

《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

前往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