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立法限制界江船舶排汙行為

黑龍江立法限制界江船舶排汙行為

與俄羅斯毗鄰的黑龍江省日前首次將中俄界河船舶防污染設備配備、應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等強制性規定列入該省的地方性法規,以建設綠色界江航運。「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不久前在黑龍江省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第2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並將於2009年月5月1日施行。
根據該條例,松花江流域包括中俄界江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汙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採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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