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價值能評估得出來嗎? 美國大法官的新課題

生態價值能夠評估得出來嗎?又該如何評估?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審理一樁老舊電廠規範案件,對此議題正陷入兩難。這起官司的議題是,在制定老舊電廠規範,要求電廠採取限制用水等環保措施以減輕環境損害時,是否允許政府納入「成本效益評估」,讓電廠可以「犠牲不具經濟價值或價值較低的水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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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海水的冷卻水系統。圖片來源:FPI公司
這起官司12月2日在最高法院審理。布希政府官員在口頭辯論中重提2007年被初審法官駁回的要求:希望法院允許聯邦管理機構在考量諸多問題時,以成本效益來分析狀況。多數法官似乎對官員的論調抱持著懷疑,不過,法院似乎有意促成雙方各讓一步的妥協方案。
這起官司完全視淨水法(Clean Water Act)的條款如何解讀而定──淨水法其中一項條款,授權環保機構要求電廠的冷卻水汲取設備,應裝設「最佳可行技術,把負面環境衝擊降到最低。」
這是非常重要的環境議題。因為美國電廠每天從蓄水池、湖泊及河流抽取冷卻水,用來冷卻機器核子反應爐,抽水量超過2000億加侖,同時也把水生生物吸入冷卻水水管中,造成大量魚群及水生生物死亡。
但另一方面,經濟因素同樣也非常重要。雖然新式電廠採用的封閉式冷卻系統能緩和上述問題,但要求老舊電廠翻新設備的話,可能要耗費很大的成本。工業團體抨擊要求老舊電廠採納一般技術條件的規定,可能會造成一些電廠關門或電費升高,他們主張新規定對環境帶來的效益根本不敷成本。
此官司是緣於2004年布希政府曾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大約550座老舊電廠選擇其他替代方案,來減少冷卻水系統帶來的環境衝擊,也就是當成本超過效益時,允許他們可以拒絕使用最佳科技。
對此,而六個州和由河流保護協會(Riverkeeper)帶領的環保團體聯盟提出訴訟,聲稱淨水法並未允許環保署在修訂冷卻水引入法規時,增加可採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條款。目前第二巡迴上訴法庭已裁定原告勝訴,但政府相關機構也因此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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