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環保署否決加州汽車溫室氣體排放法律

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否決加州對機動車輛設定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的要求,而這是美國環保署在「清淨空氣法案」(Clean Air Act)規範下第一次否決這種減少污染的要求,加州官員也開始準備他們對此的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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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塞車景像;圖片來源:ENS
加州政府是以「清淨空氣法案」(Clean Air Act)所賦予執行的職責,尋求降低聯邦的排放標準,使加州可以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加州法律要求其轄區要在2016年達到減少30%機動車輛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標準,而在同期間美國聯邦政府卻完全不規範溫室氣體排放。
加州檢察總長小布朗(Edmund G. Brown Jr.)12月19日表示,此次環保署的否決將促使加州對環保署興訟。他指出:「布希政府否決這項要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史瓦辛格州長和我正準備要在最快時間內提出告訴。」
其他16個州也已經或正準備採用加州的排放標準。這16個州包括亞利桑納州、科羅拉多州、康乃迪克州、佛羅里達州、緬因州、馬里蘭州、麻州、紐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州、奧勒岡州、賓州、羅德島、猶它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同意加州提議的減量標準表示這些州的標準也會同時生效。
環保署行政主管強森(Stephen Johnson)表示,否決加州的要求,是因為布希總統19日所簽署立法的能源法案是一個「全國性解決方案」,比一個「令人迷惑且片面的州立法規更好,更能減少美國從汽機車產生的氣候足跡」。
雖然這個「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確實指示要在2020年達到每加侖35英哩(約合每公升9.2公里)的燃料經濟標準,但是它並沒有規範溫室氣體排放。
兩個政策的不同處在於「加州清淨汽車計畫(California Clean Cars Program)」會以2009年為標準年,比聯邦能源法案所要求達成每加侖35英哩標準的年份早了10年。

參考資料

全文及圖片詳見: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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