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麻州控告環保署案的裁定中,美最高法院於2007年4月2日要求環保署應決議是否要依循「空氣清淨法」的規定,管制車輛所釋放的溫室氣體,然而環保署至今卻仍未做出回應,因此最高法院於2008年4月2日判定,環保署必須在60天內有所行動。
「環保署的態度,讓我們再次採取這樣激烈的方式,來對抗氣候變遷造成的危害」,麻州檢查長寇克莉(Martha Coakley)表示,「環保署本身承認2007年最高法院已要求其決議,溫室氣體是否會危及公眾健康或福利,而一旦查證屬實便須進行管制,然而面對這已然發生的危險,環保署遲未表態的舉動明顯失職。」
有別於環保署的宣稱,美最高法院在麻州控告環保署一案中,明定環保署有權依空氣清淨法的規定管制溫室氣體,且以政策的優先遵循順序而言,環保署無權抗拒空氣清淨法案所賦予的執行職責;換句話說,環保署必須查證科學資訊,判定溫室氣體是否會對大眾健康或福利造成危害。
從2007年發起請願行動到法院裁決,環保署已公開且清楚表明,他們相信溫室氣體會危害到大眾健康或福利;每當環保署面臨抉擇時,就必須遵循空氣清淨法來管制溫室氣體,然而在多數案例中,環保署承諾在2007年底前,向最高法院呈交溫室氣體危害程度的評估,並擬定車輛排放溫室氣體的標準。

參考資料
全文及圖片詳見: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