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洋空間規劃終於要啟動了嗎?有鑑於離岸風電與漁業、航道、國防等屢屢在海域空間產生爭議,海洋委員會去(2021)年12月6日重新預告《海域管理法》草案,擬進行海域空間合理配置,經行政院核准後,最快今年就能送入立法院審議,跨出海洋管理的第一步。
除要求海域使用者公開海洋調查資料,草案也明定「海域功能分區劃設」、「海域空間使用計畫」和「部門用海計畫」。「海域功能分區劃設」初步將與《國土計畫法》雙軌並行,並成立海域使用審議會,依國土計畫的劃設原則,審查「海域空間使用計畫」和「部門用海計畫」,通過審議後,須舉辦公聽會等方式廣納公民意見,且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離岸風場爭議頻傳 海委會二度預告《海域管理法》
事實上,這已非《海域管理法》首次預告。2019年11月《海洋基本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時海委會就宣示要在一年內,公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推動《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海洋三法」,於同年首次預告三部法律的草案,卻因各界有諸多意見,直到2021年都尚未通過。
原應作為海洋使用管理的「海洋三法」遲遲未能實施,但我國離岸風電卻已邁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由於海洋空間有限又缺乏整體規劃,導致離岸風場的選址與近海漁場、船舶及飛機航道、白海豚等海洋生物棲息範圍的衝突頻傳。
目前相關爭議只能仰賴經濟部能源局協調各部會意見,社會各界則多次呼籲政府應盡速完成我國海洋空間規劃作業。

邱文彥表示,海洋有漁業、航運、觀光、保育、研究和氣候調節等多元功能,政府應儘速完成《海域管理法》,跟上國際「海洋空間規劃」的腳步。
海域功能分區劃設 初步與《國土法》雙軌並行 未來逐步由海委會主導
2019年海委會預告的《海域管理法》草案,共分為九章40條,當時各部會認為權責有疑慮,因此海委會重新盤點、調整後,重新預告的《海域管理法》草案精簡為五章、28條。
草案增加「海域功能區劃設」、「部門用海計畫」及「海域使用審議會」等,並刪除舊版本的設立海洋發展基金、成立海域情勢研析中心、建構海域意識體制等條文。

草案總說明指出,由於我國已有《國土計畫法》統合管理國土規畫事宜,又有《海岸管理法》管轄海岸使用。因此《海域管理法》有關「海域空間使用的主動審議協調機制」及「海域功能區劃設」,將與《國土計畫法》雙軌並行,後續再逐步修法,取代《國土法》內海洋資源地區使用協調及功能分區劃設工作。
草案明定計畫審議標準 若有爭議可由行政院決定
本法通過後,海委會須依據海域使用的需要,擬具「海域空間使用計畫」,並依國土計畫法相關原則,會商內政部「分批」劃設「海域功能區」,經海域使用審議會審議,界定海域空間使用範圍及管制規則。
海域功能區的協調整合須符合五大原則,分別為:一、兼顧海洋環境永續,以生態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為優先;二、維護海上航行安全,促使公共福祉最大化;三、確保國家安全及海洋權益;四、在不減損海洋資源永續及國家政策時,尊重既有使用;五、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權益。

草案也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海域使用」時,應擬具「部門用海計畫」,提送海域使用審議會審議後才可執行,有關通過與否的條件也羅列在草案第12條(見上表)。
但何謂「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海域使用」,離岸風電是否包含在內?則須待草案通過後,海委會另行公告認定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海域使用審議會在審議「海域空間使用計畫」、「部門用海計畫」時,若有異議導致協調不成,將報請行政院決定。此外,為強化公眾參與機制,「海域空間使用計畫」、「部門用海計畫」通過後,須對大眾公開,並舉辦公聽會等方式廣納公民意見。
海域使用者須公開海洋調查資料 若拒絕得撤銷許可
我國長年缺乏海洋生態調查資料,為建置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落實《海洋基本法》的精神,《海域管理法》草案也明定海域使用權人應將主管機關指定的海洋資料,提交給海委會,如底土及地質鑽探、海洋地球物理調查、水文及水質環境調查、生態調查、聲景調查等。涉及水下基礎與海事工程的海床鑽探岩心樣本資料,則會特別建立保密管理機制。
草案中也規範罰則,未依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限期仍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使用許可。

考量我國海域新興使用日益增加,為加速促成跨部會政策整合及推動,海委會將本次預告期由60日縮短為30日,海委會表示,去年12月《海域管理法》草案預告後,相關部會仍提出權責重疊的問題,希望能夠進一步釐清,而海委會也會再修改草案,若修改幅度大,依法仍需重新預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