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返家,在核災三年後津島地區污染未獲改善的狀況下,居民們在2014年11月組成「要求津島地區核災完全賠償之會」,經過一年準備,提起本案訴訟。並且和津島地區之外的市民組成「津島核電訴訟後援會」,在法庭內外一起努力,就此展開長達六年的訴訟歷程。
2002年,日本政府文部科學省「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發布長期評估報告,認為福島核電可能遭遇超過十公尺高的海嘯。法官認為這份報告的見解「相當值得信賴」,日本政府能夠預期到災難的到來並加以預防,「如果做好原子爐所在的圍阻體防水措施,可以避免核災發生」,確認日本政府的作為與核災之間的因果關係。
然而,日本政府直至2006年仍怠於執行職務,確有違法。法院因此認定日本政府的過失責任,判決有罪。儘管如此,對於居民要求回復原狀,法院仍然予以駁回。對此訴訟團感到不解。
訴訟團認為,法院判決賠償的理由包括對輻射被曝的不安與失去故鄉的苦痛,後者包括津島地區的大自然、歷史,居民之間的連結和自然的共生關係等。既然如此,卻沒有要求被告去除污染、回復原狀,把故鄉還給居民。
但訴訟團認為,法院不能認可回復原狀之請求,實在令人遺憾。核災污染範圍廣泛,受害程度不同一般,受害時間長且受害類型多樣。原告600多人平均每人只賠償了120萬~150萬日幣,判決實在不能反映災民所承受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