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規定:公部門只能購買乾淨能源

加州能源委員會23日通過新規定,規範公營機構必須長期投資於潔淨發電;公營機構若要向不合乎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的電廠購買電力,將多所限制,例如每仟度(megawatt-hour)電力排放超過1100磅二氧化碳的電廠,州立公營事業不得與其簽訂長期購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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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洛杉磯之空氣污染嚴重,加州規定公部門只能購買乾淨能源。(照片來源:ENS)
此法是依2006年通過的加州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法所訂定,將幫助加州達成至2020年時,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25%的目標。
「阿諾州長與立法部門合作,以全國首個排放減量法規,展現清淨未來的遠景,」能源委員會主席芬尼斯特(Jackalyne Pfannenstie)表示,「他大膽的領導風格,確保電力以乾淨方式提供,幫助加州減少碳足跡」。
依據該法律,加州能源委員會必須與公用事業委員會(CPUC)及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共同合作,一同為電廠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標準。芬尼斯特表示,此標準的訂定,已納入對「複循環式天然氣基載電力電廠」(combined-cycle natural gas baseload power plants)的評估,且與CPUC核准的二氧化碳測量法相同。
看準加州的市場,目前西部有數十座新燃煤發電廠正在計劃興建。而燒煤發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複循環式天然氣電廠的兩倍。
新規定並不限制電力以燃煤取得,但卻提出警告,若想得到加州政府的補助,就必須使用乾淨有效能的科技作為電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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