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至2019年底,21部子法將陸續公告施行,部分子法會事前召開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有鑒於子法公聽會與預告將密集展開,本報專訪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科長蔡玉滿(以下簡稱內)逐一說明21條子法。另邀請準環保署副署長、長期關注國土法的環境律師詹順貴(以下簡稱詹),提出觀察重點。

解讀國土法子法注意重點,公民不可不知。左: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蔡玉滿科長。右:詹順貴律師。攝影:陳文姿、地球公民基金會。
【爭議高子法】
1.「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母法依據:《國土法》23條
- 主要內容:每一種分區允許的土地使用方式。舉例來說:「國土保育地區」下,可不可以允許「森林遊樂設施」?「森林遊樂設施」就是一種土地使用項目。(項目未定。)


2.「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徵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44條
- 主要內容: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基金來源

【重要子法】
3.「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認定標準 」
- 母法依據:《國土法》24條
- 主要內容:《國土法》中規定,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就應申請使用許可。此子法明定須申請土地使用許可的樣態,未達門檻者不須申請。


4.「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 母法依據:《國土法》15、23、42條
- 主要內容:《國土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並不在此限。此子法規定哪些屬重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其發展策略不受通盤檢討限制。


5.「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母法依據:《國土法》26條
- 主要內容:訂定該項土地開發須配合的相關規範,例如區位、聯絡道路、水土保持等。
- 附註:可參照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6.「國土計畫補償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32條
- 主要內容:分區管制後,部分土地會限制開發,本辦法規定補償機制。

7.「民眾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40條
- 主要內容:民眾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的獎勵機制。

【重要子法】
8.「性質重要且屬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 母法依據:《國土法》17條
- 主要內容: 需徵詢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的國家政府部門建設。
- 說明:「部門計畫」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部門發展所需的空間政策。例如經濟部需成立工業區、或水利署要蓋水庫等。《國土法》施行後,各部門需先盤整這些計畫,列出優先順序,並將計畫所需土地,整併到縣市國土計畫。。


9「使用許可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5條
- 主要內容:明定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的規定;以及收到民眾意見後,主管機關的處理與回應規定,例如是否回覆採納、不採納原因。

10.「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 母法依據:《國土法》7條
- 主要內容: 國土計畫審議會的人數、比例、資格、聘用等。
- 說明:未來行政院、內政部、地方政府都要設置國土計畫審議會,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辦理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等相關工作。

國土法上路,21條子法是能否發揮管制功能關鍵。圖為示意圖,都蘭地區農舍佔據山腰。圖片提供:munch。
【其它子法】
11.「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母法依據:《國土法》46條
- 主要內容:補充《國土法》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的規定。與《國土法》同日施行
- 說明:明定國土白皮書、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之內容、地方政府申請複議等事項。
12.「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辦法 」
- 母法依據:《國土法》35條
- 主要內容:規定國土復育地區劃設的細部規定。例如範圍界定、程序等。例如:是否需辦理公開展覽等。

13.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支運用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8條
- 主要內容:規定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的收支

1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
- 母法依據:《預算法》21條
- 主要內容: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運用與管理機制
15.「使用許可審查程序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4條
- 主要內容:使用許可審查須經的查核程序與規定
16. 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4條
- 主要內容:主要針對開發單位,訂定使用許可審查費的收費標準、時程等。
17. 使用許可案件經許可後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9條
- 主要內容:主要針對開發單位。取的使用許可後要做的土地登記異動、書件辦理的時程等。
18. 造地施工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30條
- 主要內容:針對填海造地工程的規定,現行由內政部審查,將改由縣市政府審查。
- 附註:填海造地的規劃許可則維持現況,由內政部審查。
19.「國土計畫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15條
- 主要內容:《國土法》規定,如遇災後重建、國防需要、重大公共設施等,可適時檢討國土計畫,不用等通盤檢討,審查程序較簡化。本法即是訂不經通盤檢討時的程序與所需書件。
20.「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19條
- 主要內容:國土的現況調查。調查結果會列在國土白皮書,也可供國土計畫規劃參考。
21. 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辦法
- 母法依據:《國土法》22條
- 主要內容: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圖的繪製辦法,如:圖例、顏色、比例尺、標題等。
公民及早關注 法令更周全
21部子法即將進入法制作業程序,詹順貴表示,雖然現行制度下,政府制定重大政策的草案後,都須辦理公聽會或公開展覽聽取民眾意見,但這是不夠的。他認為,民間意見應在政策形成過程盡早加入。一旦政策形成,就算民眾有很多意見,也難大幅調整修改。
《國土法》子法眾多,一般團體難以深入全部子法,詹順貴建議公民團體採用認領的方式,確保每部子法都有固定團體或個人關注,彼此間也可分享心得並互相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