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流域周圍若無緩衝區 將影響水系品質

美國喬治亞州立最高法院6月15日以6:1反對原裁定。最高法院認定,2014年聯邦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犯了個錯誤:聯邦上訴法院不該認為「環保署應要求葛瑞迪縣(Grady County)新建的384公頃釣魚池周圍至少要設置暫時性的緩衝區」。 該州法令認為,淡水河流附近無須保留環境緩衝區。儘管該項裁定不適用於鹹水溼地,但當地環保人士認為,海岸濕地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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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濕地。圖為台灣翠峰湖。林務局提供。
這項判決與先前該州的環保署中的侵蝕與沈積法案(Erosion and Sedimentation Act)之解釋同調,該法規認為,溪流與濕地的水流不太強勁,那裡的沿岸植物不會受水流強力衝擊,因此,在溪流或濕地旁不需保留25英尺寬的緩衝區。
然而,位在喬治亞州 Brunswick 市的環保團體「一百哩」(100 Miles)的執行長梅根‧戴斯羅西(Megan Desrosiers)說:就因為沒有能破壞沿岸植被的大水量,反而使得化學物質隨下游地區水流漂流到海岸的機率大幅提升。
戴斯羅西說:「水域都是相通的,這裡的經濟和生活都相當倚賴水源,如果河川上游的緩衝區沒了,可能影響整個水系品質。」
本案原先是「喬治亞河流組織」(The Georgia River Network)及「美國河流聯盟」(American Rivers)就河岸緩衝區一事聯手控告葛瑞迪縣及州政府環保署,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兩年多。
戴斯羅西說,「100 哩」及其他環保團體都在密切觀察此案發展,他們積極推動修法,期待將法規修得更嚴格、文字更清楚,同時將鹽沼、一般溼地及所有水域納入範圍,並促使今年州議會重視該議題。
「永續海岸研究中心」(Center for a Sustainable Coast)執行長大衛‧凱勒 (David Kyler)認為,最高法院鑽法律漏洞,抹煞了該法保護環境的本意。「我認為他們徹底扭曲了這條法律,而聯邦上訴法院則是清楚指出了法條的精神」大衛‧凱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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