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南四湖、東平湖禁設排污口

山東南四湖、東平湖禁設排污口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湖泊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標準。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水質標準。
利用湖泊資源必須充分考慮湖泊的承載能力,遵循科學、合理、適度、有序的原則,限制過度開發,強調合理利用。《條例》指出,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

《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

前往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