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認為:
看起來有在作,但國外有毒化學物質已有5千種以上,照此公告速度,再100年也來不及。
依國內列管毒物分五類,其中第四類採「申報制」,結果還是放出來,是不是有風險疑慮的,就不應准許。
同時我們也維持去年的評語:
這麼多年只增加了幾項,科技進步快速,相對製程中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也日益增多,公告列管數量卻極少,顯示主管單位的保守與不積極作為。
另外,就算列公告項目,但實際稽查成效,也是應該注意的。
定義與說明:
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環保署就各項化學物質進行合理篩選後,認定該物質符合毒性分類原則,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予以公告列管者。毒性化學物質是污染水、土壤、空氣等的重要環境危險因子,相關化學品可用來作為有害物或毒物的製造原料,為國民身體健康的危害來源之一。但是在一般的生產、製作過程中,這些有毒化學物質卻又往往被使用在生產過程或是產品中。因此,有效且嚴格地管制這些化學物質的使用,是一個國家避免環境被「毒化」的重要措施。(八)
比較:
年度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數量
97
258
98
259
99
298
參考資料
※資料與數據出自: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